财务部 税务总局通告2020年第9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事情,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通告如下:
一、企业和小我私家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分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小我私家直接向肩负疫情防治使命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盘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肩负疫情防治使命的医院开具的捐赠吸收函治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置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分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肩负疫情防治使命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耗税、都会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肩负疫情防治使命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事情,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阻止日期视疫情情形另行通告。
财务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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